屏東縣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修訂,黃明賢說,針對萊豬零檢出,規定在屏東縣製造、加工、 調配、包裝 、運送 、儲存 、販賣 、輸入 、輸出 、做為贈品或公開成列之豬肉及其他相關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增訂條文第四條之一)
黃明賢說,超前部署核食零流通 ,規定屏東縣不得販買核災區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汙染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及定義前揭核災區指涉範圍。另,針對發生核災國家內禁止流通食品,明文規定不得屏東縣販賣。(增訂條文第四條之二)
「重罰販售流通萊豬商家」黃明賢說,違反第四條之一規定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可開罰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屏東縣府衛生局長施丞貴說,屏東縣食安自治條例修正案將送中央核定,地方尊重議會。
